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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要求,现就上海市发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按每年每千瓦256元(含税)执行。
二、上海市应急备用煤电机组每月应结容量电费=容量电价×当月机组申报最大出力。发电企业每月20日前申报次月机组最大出力,申报最大出力应不超过应急备用机组认定文件确定的容量。上海市电力公司对发电企业申报最大出力进行确认,确认后的数值作为容量电费计算的依据。
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当月出现无法按照电网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经上海市电力公司确认后,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10%、三次扣减20%、四次扣减50%、五次及以上扣减100%。
三、上海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做好容量电费每月结算工作。每月10日之前(节假日顺延),上海市电力公司汇总上月月度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容量电费扣减等情况,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向发电企业公示。发电企业对最大出力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电力公司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核、调整。经协商仍有异议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诉。
四、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每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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